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孕产妇住院分娩(生育补贴500元),引、流产等计划生育措施的住院医疗费用;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服毒,以及违法犯罪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4. 参保人意外伤害未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住院医疗费用;
5. 在非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温岭市外社保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境外(含港、澳、台)治疗的医疗费用;
6. 超过保障年度报销期限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