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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pital public notice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