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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8-20 08:55:35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2〕4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由企业单位另按照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后,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建立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另按照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单位(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合计计入标准是: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为缴费基数的2.8%;36周岁至45周岁的,为缴费基数的3.8%;46周岁至退休的,为缴费基数的4.8%;退休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退休后至75周岁以下划入5%,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划入5.2%;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划入5.2%。

(二)享受原国有、市属集体改制企业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不同年龄段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划入0.8%;36周岁至45周岁的,划入1.8%;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2.8%;退休后至75周岁以下的划入5%,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划入5.2%。

(三)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

(四)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历年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

(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