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示

hospital public notice

温岭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8-20 08:54:46

参保人员可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门诊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包括企业改制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以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6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70%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台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5万元以上至台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超过限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过限额10万元至11万元(含1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11%,依此类推,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增加1%;超过限额40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50%。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比例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二次补助

   改制企业在改制时,两保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二次补助。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均可享受二次补助。干部性质按65%比例,职工性质按35%比例享受二补。

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和IC卡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门诊就医、购药,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诊治过程中,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必须将诊断的疾病、检查治疗内容及开具的药品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规范地记录在参保人员的证历本上。药品的使用量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及参保人员病情确定,并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特殊病种的疾病或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以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长期慢性病一般不超过1个月量,中药饮片不超过14帖。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

  (三)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刷卡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由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参保人员门诊(包括急诊)医疗费用不得计入住院费用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包括留观医疗机构无床位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抢救(指:心肺复苏抢救,大出血抢救,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后即转入住院的,其留观或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可计入住院费用内,但已在门诊刷卡记账的部分不得再计入住院费用内。

住院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和IC卡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核实其相关证件并登记有关资料后,可对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账。

入住医疗机构没有检查条件而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其在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其在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纳入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可持经治医生用药理由说明、用药医嘱复印件、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应当出院而医院未通知患者出院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院(限一次)的,在两家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其起付标准按首家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其报销比例按诊治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计算。

(四)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的,其每满一年的医疗费用按出院结算一次。

(五)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该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人员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