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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pital public notice
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决定新增自主定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敬请监督。
监督电话:0576-89668237
眼科+皮肤科特需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