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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十严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03 10:24:11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行为中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严禁”。

一、严禁索要、接受患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形式的“红包”。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停止处方权、待岗、延迟职称评聘、直至解聘、辞退、吊销执业证书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为医药营销单位“统方”(提供药品、医用耗材数据等),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同时追究该科科主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严禁脱离病情实际,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损害患者的利益。如有以上情况,对当事人给予停止处方权1-3个月并责令学习相关制度、规范,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引导、要求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严禁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并从中收取费用。否则,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六、严禁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否则,责令将乱收、多收、私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并对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意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家属),如有以上情况,给予待岗1个月处理。造成医患严重冲突者,给予待岗3个月,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政纪处分。

八、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疗机构招揽病人。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九、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来往,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严禁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