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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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3-08 16:06:52

2017年,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政策简介如下:

筹资标准  每人全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260元,财政补贴49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集中供养的孤儿、散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由政府全额出资。

参保对象  1. 温岭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以户籍地村(社区)为单位整户参保; 2. 非温岭市户籍,在市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与本市户籍居民有婚姻关系、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迁入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家庭成员全部参保的前提下,可中途参保缴费: (1) 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2) 出生90天后的婴幼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婚嫁迁入、收养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在本市规定的缴费时间外,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学期新转学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参保参照办理)。 (3) 其他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年度报销最高补偿金额为18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住院待遇(详见反面)

1. 温岭市内报销比例为70%-80%。

2. 台州市三区两市(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范围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相同,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为60%;台州内其他县为45%。

3. 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为35%。

普通门诊待遇

温岭市内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50%;其它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5%。当日最高补偿限额50元。  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800元(签约全科医生的,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元)。  门诊直接刷卡报销,不刷卡的不予报销。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台州市肿瘤医院、台州骨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非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能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 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治疗(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失代偿期肝硬化(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病(8)血友病(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帕金森病(13)矽肺病(14)肺结核(15)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16)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17)苯丙酮尿症(18)儿童孤独症(19)脑瘫、截瘫、偏瘫及聋儿语训、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康复项目。

2.以上特殊病种除苯丙酮尿症以外的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3苯丙酮尿症10周岁以内的患儿,按每月 800 元

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偿。

4.特殊病种注意事项:

(1)特殊病种门诊需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批准日期后产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患者可在选择1家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在一年度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变更两次,变更手续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之日起生效。

(3)特殊病种处方每次限一个月量,尿毒症血液透析每周不超过三次;超量自费。

(4)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标准为临床确诊为苯丙酮尿症,需长期服用苯酮康或苯酮宁代奶粉的年龄在10岁以内的患儿;其它儿童疾病限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临床确诊患者。

(5)其他特殊病种按台州城乡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住 院 报 销 待 遇

 

医疗机构      
温岭市内 温岭市外 备      注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 院 二级乙等          医 院 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 台州市内联网结算定点医院 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医院   1. 省外住院限二级公立或三级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2. 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依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3. 收住市内经公立医院住院后下转继续在公立医院住院分部住院的病人(连续未间断),取消本次在住院分部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每30天为一个住院治疗时段,住院超过30天的,报销比例每30天下降10个百分点,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40%。 4. 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后遗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的85%予以补偿。
起付标准 600元 800元 600-800元 1000元
起付线后 80% 75% 70% 45%-80% 35%

住 院 报 销 

 注 意 事 项

 1. 参保人员在台州市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刷卡结算。
 2. 台州市外、浙江省内联网结算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城乡医保中心转诊备案或电话备案后,方可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医院刷卡结算。
 3. 浙江省外二级及以上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到市城乡医保中心转诊备案或电话备案。
 4. 住院报销时所需提供的资料:①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发票原件 ②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③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案全套或者出院记录原件(有手术的,另需提供手术记录原件;有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还需提供相关检验检查依据)④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参保患者有效的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原件 ⑤ 如由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5. 参保人未按规定在温岭市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台州市外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转诊备案的,在出院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5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20种重大疾病     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个病种的参保对象,在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据省级定点医院重大疾病限额标准,其政策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足70%的,按70%计算。
意外伤害     凡受伤、中毒等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后遗症住院的参保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参保人意外伤害情况确认书》,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审核后,凭“住院刷卡介绍信”在定点医院刷卡报销。

 

 

温岭市城乡医保中心      地址: 温岭市三星大道41号 农业银行二楼      咨询、备案电话:0576-86212012
 
 

 

市城乡医保中心提示

2016年参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请务必在2017年3月31日前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的,将无法予以报销。

未尽事宜,请咨询温岭市城乡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