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示

hospital public notice

医保患者告知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5-20 00:39:55

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医院诊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制约门诊违规诊疗现象,根据温人社发[2013]32号《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温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请广大医保参保人员做好以下几点:

  1.参保人员在门诊挂号、就诊、收费时,需主动出示医保卡(市民卡)和医保证历本。严禁冒名就医、购药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冒用的,一切费用均由参保人自负,并向社保中心汇报。

  2.若因病确实无法自行购买药品的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参保人的相关证件,在医院医疗事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登记备案并签字后方可购买药品。严禁将医保卡转借他人及为他人购药。

  3.每次就诊时,医生必须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在医保证历本规范记录就诊内容。如无就诊记录的,不得刷卡报销。

  4.门诊处方配药量为: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长期慢性病一般不超过1个月量,中药饮片不超过14帖。

  5.如单次配药量、单次药品金额超过300元以上的处方,或者因出差等特殊情况提前开药等需到医保办专门核实备案。

  6.如确需频繁门诊就医或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较高的参保人员,需向社保中心提前备案。

  7.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否则不能按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8.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否则不能按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本院医保办咨询电话:86206237,86206381。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