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示

hospital public notice

医 院 章 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3 15:01:14

 

序  言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始建于1941年,是温岭市唯一一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公立医院,承担着全市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台州学院附属医院、台州学院温岭临床医学院、台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合作医院。

医院于2017年10月整体搬迁至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安南路333号,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环境最优、设备最先进、设施最齐全的县市级医院之一。新院占地211亩,分两期建设,一期已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

医院核定床位1200张,设有50多个临床医技科室和1个健康管理中心。医院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县级医院竞争力”排行榜全国百强前10名,多个专科进入全国县级医院十强。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3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5

第一节 党的领导 ...............................5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8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9

第四章 医院员工 .................................11

第五章 运行管理 ................................12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12

第二节 决策机制 .....................................13

第三节 激励机制 .....................................23

第四节 监督机制......................................24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25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26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信息管理....................27

第八节 文化建设............................... ......28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 ......29

第七章 附则 ................................. ....... 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温岭医院,英文名称: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WENLING。

第三条 医院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安南路333号;医院网址:www.wlyy.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开办资金来源与额度:开办资金人民币82202.33万元,由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事业收入出资,资金来源为差额拨款。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为宁波大学医学院教学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体。

第八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九条 医院核心理念:

使  命:  用心照护,让生命更健康

精  神:  务实、创新、诚信、协作

愿  景:  打造一家富有爱和责任的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

院  训:  公慈勤和,仁术济世

人文理念: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爱在心,践于行

服务理念:竭尽全力满足患者需求

让沟通促进包容、消除误解

医疗理念:质量是生命,安全是底线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

管理理念:发扬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落实,紧盯不懈

提高执行力,保持工作的协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运营理念:向效率要效益

节约是一种美德

用人理念:为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提供更多机会

    清廉理念:以清为美、以廉为荣

第十条 发展目标:坚持将“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服务、一流环境”作为追求目标,秉承开放、多元、务实、创新、协作、共享的管理理念,积极构建优质高效的运行机制,坚定不移地走医院内涵提升与高质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开放、多元、国际视野的现代医院,纵深推进医院管理规范更加有序、医疗质量更加可靠、创新能力更加提升、医疗服务更加精准、智慧医疗更加高效、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员工生活更加舒心、对外开放更加全面、综合实力更加强劲,基本实现医院集团化、信息化、人文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目标,基本建成现代化医院运行体系,高品质打造成为一家富有爱与责任的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三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医院主要党政领导,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党委任免医院其他党政领导。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 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与温岭市数家医疗机构组成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中共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院内设28个党支部,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共体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 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才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设院长 1 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按照等级医院标准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 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九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 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医院内设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人员岗位的设置方案和重要调整、特殊敏感岗位人事调动、职称评聘方案、职工薪酬分配方案、职工疗休养等福利待遇规定,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计划。

5.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7.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纪检监察和“清廉医院”建设工作。

8.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9.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公共卫生等社会责任承担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1.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分工、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负责人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2.讨论决定推荐优秀年轻干部、院管后备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等人选。

4.讨论决定对医院职工的考核、奖惩和处分。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讨论决定医院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

4.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计划。

5.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

6.讨论决定单项设计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超过20万元、累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7.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

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2.讨论决定超过资金预算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在与院长沟通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党委会的主要议程有:重点工作汇报与讨论,由班子成员汇报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阶段工作计划;重要事项研究与决定,包括专项工作、重大活动、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工作部署,总结分析当前情况,部署党委及医院重点工作。

4.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涉及重要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主动提交党委会议决定。会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5.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等事项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等,并由院长或副院长在会上作汇报,职能部门主任作补充说明。

6.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书记允许后方可上会研究。

(二)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四)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五)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建立党委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七)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落实与监督:

(一)经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二)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运筹能力。

(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置;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

(四)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职及人员招用、解聘、人事调动等医院日常人事工作的事项;人员培训进修、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工作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超过资金预算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事项。

(六)讨论决定单项设计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累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七)讨论决定预算内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八)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九)需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院务管理处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可视情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可邀请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参加。

(四)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包含事由和拟列席人员建议等内容),经院务管理处汇总后,由院长在与党委书记进行事先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上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三)会议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等,由议题涉及的分管院长提交,会后交院务管理处整理并记录在案。

(四)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五)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第五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务管理处主任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交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存档备查。议事结果由院务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和人员执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院务管理处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医院内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医院设立医院发展委员会,党委书记可兼任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医院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五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七条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评聘合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九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逐步实行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六十一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三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六十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七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七十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七十一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二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七十三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九条 医院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以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信息管理

第八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八十一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八十二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四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公慈勤和,仁术济世”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八十五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宣传统战处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八十六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八十七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八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八十九条 医院院徽:

 

 

 

 

 

第九十条 医院院歌:《让生命永远健康》。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十一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二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形成清算报告,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三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