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决定新增自主定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实施,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576-89668237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自主定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