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决定新增自主定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敬请监督。
监督电话:0576-89668237
附件: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自主定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