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一医〔2024〕22号
关于新增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价医【2018】1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严格按照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申请流程等程序,对院内申报的新增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定,决定增补总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l-P1NP)测定等自主定价医疗项目服务价格(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试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开始执行。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