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需转台州市内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可凭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介绍信(疾病诊断书),直接转入台州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持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的可在台州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二、需转台州市外的医疗机构诊治的
1. 需转浙江省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或者如无市民卡的,需到医院医疗事务服务中心或社保中心领取“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 →诊治医生填写→所在科主任签字→业务院长审批签字→医院医疗事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盖章→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市社保中心开具转院介绍信。
病情危急的可由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7日内(节假日顺延)报社保机构补办核准手续。
2. 持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的,需转浙江省内省级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的,经社保中心开通一卡通功能后,即可在省级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不需要填写上述审批表。
三、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自行垫付,在就医终结后的30天内,持《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